这天在贴吧逛了一下,看到了一个人问,在离婚诉讼期间,看到自己老婆掉水里了,以为没有救助义务了,但是,最后却被判无过失的故意杀人。
我没学这个,但是我凭感觉判断回了一下。
我说,在期间内,还是有效婚姻(没离婚),不能见死不救吧?
是主观意识的错误认为,所以才是故意杀人。
可我一查百度,发现还真的是这样......
这告诉了我们什么?
权在身,义务与责任在身,法律在身。
它,还没离开你,所以,你就有责任与义务,似乎拿着来判断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行。
跟你有关才有关,跟你无关才无关。
好了,闲话少说,开始今天的内容。
又是合同。
第二十三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还是借用三问的形式,来理解今天的内容。
今天,又有五个合同。
(运输、保管、委托、行纪、居间)
前三个,可能都知道是什么,后面两个是什么鬼?
那么,就先讲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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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运输合同。
通俗的讲,就是从起点,运到约定的终点,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其实什么?
(快递!火车票!汽车票!)
就是这个东西。
所以,它的标的,是运送行为;是诺成;是双务有偿;而且,还是条款格式合同(还记得吗?事先打好的。表格条款)
而运输呢,分为客运;货运;多联式合同(知道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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