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上一章,讲到了票据当事人,必须是有签字盖章,有了真实意思表示,才能算当事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那么接下来,就是票据的特征了。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票据是无因性,说这个票据的权利义务行使,跟票据发生的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这个是不需要懂的,因为没必要。(......)
票据,我们刚才说过,因为有支付功能,所以你想象一下,票就是钱,钱就在票上。如果不是很理解,那么我们可以结合到支付功能上,你想A签发出一张票给了B,付款人是银行,此时此刻,是不是票就是钱?那么是不是就相当于把一笔钱交给了B?
所以基于民事关系,A为什么给B一笔钱呢?无非是渗透了一种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合同,因为A从B那里买了一批货,签了买卖合同了,所以合同里面,A就是买方,是需要付款的义务人。(才有了签发出一张票据交给B来支付货款)
于是,A就有了三个身份。在买卖合同中,他是买方;是付款的义务人;票据里面他是出票人,签字在前,有一个概念叫前手。
这样对比B也有三个身份。卖方;是收款的权利人;后手。
就有了我们说的原因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票据才签发;因为买卖合同,票据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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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票就到了B的手里,还没有到期,是不是闲着也是闲着?闲着就浪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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