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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票据的保证与承兑(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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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上一章没有讲,上一章把需要学习的都讲了,还做了实践。

这第五个问题是什么问题呢?

——期后背书——

这个概念指的是什么呢?

说这个票在C这个人手里吧,他呢,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却说不给你钱,被银行给拒绝了。我们都知道,票据是两种权利,追索和付款请求。那么C被银行拒绝了后,包括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它们有一个共同解决是,这个票在C的手里失去了付款请求权。

总之银行是不会再付款了,而这张票就变成一张残缺的票,可C却没有去找A追索,而是把这个一张票作为了完整的票背书给了D,这一步,就叫作:期后背书。

那么这一步公平吗?

答案显而易见,而结论也十分明显,期后背书无效。可是C已经做了啊,咱们是不是得救济一下D呢?

但是这个救济,却是民事的救济。你拿了人家货,却不给人家钱,这说得过去吗?所以D找C要钱就行,其他是要不到的。

——汇票质押——

继续内容,什么汇票质押呢?

这就需要联系一下民事的担保质押关系了。咱们讲,质押应该有个标的物给那个权利人啊,而用票去质押,就应该把这个票交给权利人,所以质押应该有这么两个动作。

一个是,写上质押两个字在票上,然后权利人签字。签完字之后,再把这个票交给权利人,由权利人保管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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