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合同的解除中,还有一个点没有讲。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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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情况:主观善意。
什么意思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个抽象的概念。
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李,给我推销保险,而我跟他说:“不好意思啊,我这个人身体有些毛病。所以说,我满足不了保险公司的合同需求,我买不了这份保险。”
可业务员小李说:“没关系啊!这样吧,你去什么地方搞一份体检证明,身体只要不是很大毛病,就可以了。”
看到这里是不是知道了什么?这明显是一份虚假的体检证明,证明我的身体是健康的,对不对?完了之后,业务员小李用我这个虚假的体检证明,蒙混过关,回到公司做合规审查,合规通过了,保险公司就这么稀里糊涂的给我订了这份合同。
问:我造假搞了这么一份虚假的体检证明,业务员小李是受益的,是知情的,对不对?而业务员小李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他们是互为表意的啊。所以,这时候我们只能认定,保险公司对于我造假这个事情,应该是知情的。
你指使我造假,你知道我造假,完了以后我跟我说我没有告知,因此来解除合同,那我是不能接受的。
(提前知道,那还说啥呢?)
记住,一定要明确的表示,如果30天没有表示,视为默许了。时间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或者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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