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昨天的内容。
FOB、CIF、CFR三个术语的共同点,就是使用者三个术语的时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相同的。均是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即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转移。
因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我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为这三个中间的任何一个,货物在装运港装运的那一瞬间,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也就是说,货物没装之前,损失算卖方的。装的过程中,承运人不小心把货物搞烂了,还是卖方的。装好了船了,船在海里面走着了,遭遇了各种情况毁损灭失了,这个就是算买方的了。
但是有人可能会问,承运人砸了难道不赔?
只是没有讲,即便承运人要赔,或者保险人要赔,那是他去找,这风险转移的确定还是没有变。(也就是没出港之前,出了事情,只找你,这叫一码归一码)
又因为是在这个地方转移风险,那么我们可以推定,这个交货地点就是在装运港。
第三个,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均为卖方办理处理,买方办理进口。(这个其实在之前说过)
第四个,均只适用于海运和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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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注意事项。
FOB的注意事项是两个通知。
一个是买方安排运输后要通知卖方,以便卖方交货承运人,这叫装运通知。
(其实吧,我对于这个国际贸易真的是感觉头大,你说吧,我又不真的去从事国际贸易,哪怕到时候去沪深津打海事官司,也那太远了啊。而且,这个看得真的是头晕,我也是服了这个无趣。不过我知道一个事情,那就是实际操作,去从事了,那么就慢慢知道了。单独学这个,是真的感觉无敌!可能国际贸易真的是这样,但是作为没有经历过的人,感觉到一种头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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