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书一共有三条政令。
其一为农田水利法:
派出专门的官员去各地掌管此事。
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种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沟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给奖。
其二为募役法:
废除原来的民户需要承担力役、杂役、军役等徭役。
黄巾军治下全部采用雇人应役的办法,雇员所需经费,由按户分摊。
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豪强、地主、世家,也要缴纳役钱,称为“助役钱”,甚至承担更重的税钱。
其三为征税法:
前两年,对于地主豪强土地收取三成,对于普通民户只收税两成,租借田地者收税三成;开垦的荒地,无论富户贫户皆免税一年。
第三年起,豪强、平民皆收取田税三成,租田收取田税四成,但田土越多,收税越重。
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无地者不纳。
将所有农田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分为三等,上田多征,中田照常征收,下田少征。
勘察田亩,由鹰狼卫、符祝、农政司、内务府四方判定,胆敢有恶意欺瞒田土,贪赃枉法者皆治罪。
杨绩捧着手中的简牍,只觉得其犹如千钧之重。
第一条农田水利法,并没有任何的问题,不过多支出些钱粮罢了。
但这第二条,第三条,无疑于是豪强地主的身上割肉下食。
杨绩虽然归附在黄巾军的治下,其家族在并州并没有多少田土,但此令一出,杨家也肯定也要承担一部分的“助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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