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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一章:马尼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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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旨貌似急促地发下去了,至于到底追不追得到,荷兰人不知道,不过多少算是个安慰奖吧。

用朱由校的话来说,这是朕给他们的台阶,他们得下。

几天后,针对于两个月前第二次明荷澎湖海战结果,以及中间戏剧性发生马尼拉华人大屠杀的条约结果,双方正式由鸿胪寺昭告天下。

大明与荷兰联省共和国下属东印度公司于天启五年十一月底签订的条约,又称为《马尼拉条约》。

这次条约的诱因是第二次澎湖海战大明水师的胜利,但是其全部款项,都是针对东印度群岛的。

条款分为贸易、赔偿、两项马尼拉事件附加条款以及一项秘密条款。

有关贸易:

一,荷兰联省共和国正式承认琉球、澎湖列岛及附属钓鱼屿诸岛,属于大明固有领土。

二,东印度公司承诺在五年期限内,不再对琉球、澎湖一带进行任何形式的殖民举动。

三,东印度公司承认大明在东印度群岛与联省拥有同等的贸易权。

马尼拉事件附加条款,大明百姓(华人),在双方本土与殖民领地内,拥有与荷兰市民同等待遇。

有关赔偿:

一,第二次澎湖海战,东印度承诺赔偿登莱水师三十万荷兰盾,约合三万四千两大明本土流通之官银的相关舰船损失。

二,割让婆罗洲以北文莱、三发两处殖民领地,以及总计约十八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作为大明的海外领土。

三,以二十二万荷兰盾的价格,向大明出售南印度锡兰岛,并且立即撤出在锡兰岛上科伦坡城中的全部荷兰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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