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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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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正文-----

案件审理到最后一步,我总算见到了连恩的经纪人。

年轻的男人穿着一身合体的黑色西装,头发用发蜡整齐地梳理向后,露出光洁的额头,夹在挺直鼻梁上的金丝眼镜挡住了锐利的眼神,俨然一副精英的模样。

想必他一定是金恺琛的得力干将,才被安排到连恩身边,负责连恩的一切工作事宜——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

识破连恩的真面目后,我便放弃了对本案的一切思考,起初引起我好奇的前后两位经纪人,我也认为失去了调查的必要。

反正以连恩的个性,大概这个世界上只分为两类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那位有幸成为连恩提起离婚表面契机的前经纪人,不过是前者罢了。

我兴致缺缺地推敲着,等候这位现任经纪人按照法官的指示,讲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将证件递交于我。

法官再一次声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言语。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清楚。”他沉声回答。

法官继续道:“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

于是,他有条不紊地开口:“我是原告连恩的经纪人,本次作为被告方的证人上庭,是为了向法庭证明,我所了解的他的状态,是否适宜抚养他的小孩连喜——连恩在工作上非常尽责,作为一名父亲,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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