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检察官配置最早出现在美国,当时特别的牛气,为特别的案件特别增设的检察官,由议员选举产生,其拥有对总统的调查权,曾经干飞了尼克松,并且促使美国佬出台《征服行为道德法》,开启司法监督和司法控制总统权利的先河。
现在所说的独立检察官其实就是普通意义的检察官(高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都称检察官。),通常检察官在检察系统中比例大约10-20%之间。其中在南美多个国家比例最高。因为部分南美国家的警察和团伙犯罪经常存在一些说不清楚的关系,检察官可以独立办案,介入调查,并且在调查期间不需要向任何人提出调查申请。
检察拥有监督权,监督权衍生了调查权,每一位检察官都有自己的工作小组。那检察官调查权大于警察吗?并非如此,检察官拥有调查权,调查的主体对象是公务人员,或者和公务,征服机构等有直接关系的民事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警方办案不力,怀疑警方在某案中有问题,检察官也可以直接调查刑事案。
检控官指的就是公诉人,这是一个身份,不是一个职务。公诉人是检察官,检察官未必是公诉人。
综上所述,按照规矩。越三尺作为检察官,东方的案子和她是没有关系的。名唐寺长案、小郭,赵雪的案子和她是有关系的。越三尺如果参与调查东方,一定意义来说属于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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