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律师,夫妻婚姻中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在离婚时怎样能不承担债务?”
陈嘉怡焦急的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凌菲向她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
“那肯定是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啦,我除了每个月能拿到他三千块伙食费之外,得不到他多余的一分钱。更何况,我对他的欠债一无所知。”
陈嘉怡似乎找到突破口了,双眸亮了亮。
“嘉怡啊,你不是说欠条上有你的签名和指印吗?”
陈母在一旁提醒说,“你必须把这个情况和凌律师说清楚,让她好帮你想办法。”
“嗯?你知道那欠条?并且有签名指印?”
凌菲微微皱眉。
“凌律师,我这是被那该死的郑大志下套的,有天,他给我写了两份保证书,说以后要好好的对我和女儿,让我在上面签名和按手印,我一时迷糊,没想到那么多,就写上自己的签名和盖上手指印,当做两人婚姻契约。结果,那两张保证书中间是有一大块空白的,他后来把那上面的字剪去,换上欠条,那就变成了我打的欠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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